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可行 不存法律障碍
2004年11月18日07:31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报道,央行16日晚发布《2004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称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可行的,且不存在法律障碍。
《报告》指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行,商业银行只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和分享收益。
从监管角度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协调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需要,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以及实施步骤等进行适时调控,通过审慎性监管控制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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