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能兑付却遭罚款 公司不服起诉人行

2007年11月26日14:20    作者:练情情
  支票金额超过存款金额,广州市杰克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此被认为是开“空头支票”,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罚款1900多元。杰克逊公司认为该支票既然已经兑付就不是“空头支票”,不服罚款,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告上法庭。此案近日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司补款后支票获兑付

  原告公司今年开出一张在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处兑付的支票,原定于5月16日兑付,但由于原告存款金额不足以兑付该支票,被告遂提示原告二次兑付,原告成功补足存款金额后,该支票于5月18日成功兑付。后来,原告开出的这张支票被被告认定为“空头支票”,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了罚款1900多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既然已经兑付,就不该被认定为“空头支票”。难道空头支票可以提示二次付款,也可以成功兑付吗?

  被告认为,按照《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虽然原告后来兑付了,但还是要对其先前的行为作出处罚。

  究竟在银行二次提示付款后成功兑付的支票能否算作“空头支票”?越秀区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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