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专家称银行引诱犯罪
作者:余亚莲 黄琼贺卫方: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许霆案是一个疑难案件,在罪与非罪、构成怎样的犯罪方面,使用现行法律很难简单回答。媒体和舆论则把许霆视为弱者给予了更多的同情,这种同情不是因为他“被判有罪”而是因为他“被判无期”,判罚过分严厉了。
贺卫方认为,首先,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171次恶意取款,并不是一个非常少的次数,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这个案子有两方面问题:“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许霆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行为”,如果把ATM机算作“金融机构”,再加上他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法院的判决就很难推翻了。
许霆跟寻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了一个场所,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了钱,很少听说有人这样盗窃的,只能说,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
其次,银行有没有过错?将这起盗窃案的全部责任归咎于银行肯定不对。但是,案发后整整20多个小时银行都不知道,对银行来说,这是很长的一段时间,银行应该有一种警报机制,一昼夜过去了,银行什么都没有发现,是否存在过错呢?
第三,关于“无期徒刑”的问题。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不应该特别依赖于酷刑,人类历史表明残酷的刑罚是不能抑制犯罪的,不公正的刑罚、过分的刑罚只能把一个人毁掉。刑罚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教育的方式让人改过自新。目前,我国越来越减少死刑,全世界都在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罪过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我不赞成无期徒刑。无期对一个24岁的孩子意味着什么?法律界应该有人道主义的关怀,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某种程度的报复。
许章润:银行该向被告道歉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说,无论作为一个法学专家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此案只有一个强烈感受——“法律太严苛了”。
一个侵占财产的行为以付出终身自由为代价,这是一个绝大的讽刺。是“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在作怪,还是判决出了问题?
在许霆案中,首先是银行没有能够提供合适的服务,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
银行可比作在夜晚穿着暴露的女性,是这种暴露诱发了强奸行为的发生。你的疏忽引诱让我一时失控,加害人因被害人的引诱而导致的犯罪,应当考虑从轻量刑。为此,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我提供的服务不合理,引诱了你的犯罪”(全场鼓掌)。
许章润还戏言,被告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其道歉。
另外,银行和顾客之间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务债权的关系。案发后,银行应该首先用民事手段来向许霆进行追讨,而不应该直接动用公共权力。不该一开始就找警方、检方、法院,采用这种强强联合的强权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行为是很粗暴的,没有把顾客当做上帝来看待。
这个案件让我们感到刑事审判的冷酷,在双方的一个民事纠纷里,代表公共权力的司法机关本该超脱于上,但实际上却产生了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一致对外的强权行为,这才是最大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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