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专家称银行引诱犯罪

2007年12月24日08:26  来源: 新快报    作者:余亚莲 黄琼


  张谷:定罪没问题量刑接受不了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的观点与许章润相反。

  他认为,从法学上看,所谓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ATM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不管距离银行远近,它都应该是银行这个法律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

  许霆取款时,ATM虽然知情,但却不能像自然人那样将这件事告诉给银行,因此,可视为“银行并不知情”,具有了“秘密窃取”的特征。在第一次取款中,许霆货币增多而银行货币减少,构成不当得利。但在其后的取款中,许霆是将取款作为一种窃取手段进行利用,其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其二,“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如果一个国家的刑罚没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特殊保护,那么,这个国家的银行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刑罚重点保护银行有一定积极意义。

  另外,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并没有突破层层保安,属于例外的情况,应该特殊处理。

  该案从定罪上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让大家接受不了。

  对此,许章润接着表示,对金融机构提供适当的、额外的保护,他没有异议。但这种“特别”不能改变它作为商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它毕竟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给它更多的过份的照顾,更不能厚此薄彼。

  在许霆案件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推理,推理来、推理去,推出的最终结果让大家都觉得“比较重,应该判轻点儿”。

  法院根据法律推理出来的判罚本不应该违背一般人的常理,但本案讨论来讨论去,最终的结果是大家有一个共识——“龟儿子,太重了”!

  徐松林:民事能解决不该动用刑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第二,将“出错的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是否合适?在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解释说过,一部有瑕疵、乱吐钱的柜员机是金融机构。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了,还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吗?

  第三,刑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事到迫不得已时才适宜动用。如果能用民事途径解决,为什么要刑法干预?

  另外,根据刑法定罪还要考察“期待可能性”。人非圣贤,当一个正常人发现柜员机出现“可用1元存款取走1000元”的漏洞时,相信多数人会选择多次取款,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该行为,那么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同理也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


(责任编辑:周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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