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07信贷突围:穿梭在人民币理财信托灰色带

2007年12月29日10:06  来源: 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艳


  一边是紧缩信贷的厉令,一边是客户急迫的贷款需求,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银行该如何平衡?

  2007年,商业银行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术——巧借信托,各商业银行争相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满足了上述两大要求。

  信托似乎打开了一扇大门,让商业银行在合规操作之下,既达到了贷款规模控制的要求,又帮助客户完成了融资。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的债权类信托理财产品规模已超过3000亿元。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银监会非银部已经对此展开调研,期望摸清风险。

  信托搭桥

  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的登台亮相,并非源于今年。2006年,随着信贷控制的日趋严格,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已经出现,但这个产品真正的成熟期和高潮则出现在今年。

  这与监管当局步步紧缩的信贷规模控制密不可分。

  商业银行人士透露,在信贷规模的严格限制之下,银行没有额度继续放贷,但如果不放贷,就会面临优质项目、优质客户流失的困局。

  于是,信托走进了商业银行的视野。

  双层信托模式就是其一。所谓双层信托,即第一层,由银行与客户签定代客理财协议,这份协议中的法律关系,遵循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层,商业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这份协议的法律关系遵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6年9月份,中信银行(601998行情,股吧)推出的“资金贷款型”信托产品即属此类。

  商业银行理财中心人士说,“目前所有信托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均采用的是双层信托模式”。通过两份性质截然不同的协议,商业银行作为中间媒介,实现了中小客户与信托的对接,达到了一举四得的目的。

  一,满足了贷不到款的客户的融资需求;二、银行赚取了中间业务收入;三,信托公司得到了经纪费用;四,满足了中小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

  在一般的合作中,信托年收益率的30%作为中介费用,由银行和信托公司获得,其余收益率的70%归客户所有。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三部分:一是产品营销费;二是资金托管费;三是渠道费。根据每个标的及收益等的不同,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比率也会有较大的浮动,基本上是“一笔一谈”。

  但实际上,这部分的中间收入并非银行最看重的,通过信托搭桥,对于公司客户的锁定,才是银行“重中之重的目标”。


(责任编辑:李占锋)

 

[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收藏此文] [我要提问] [打印]

我来说两句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全部评论>>
看过此页的网友也看过了
热门推荐
热点新闻
热门评论
热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