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发回重审事件五大疑问

2008年01月18日15:59  来源: 和讯网    作者:倪金节


  编者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把《刑事裁定书》发到许霆的辩护律师手中,一审判决被撤销,许霆案“发回重审”已成定局。许霆案将如何发展?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柜员机能算是金融机构吗?为此,和讯网约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访谈。

  嘉宾:

  朱征夫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黄 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将柜员机界定为金融机构是否牵强?

  和讯网:柜员机究竟能不能算金融机构?理论上是如何界定金融机构的?

  乔新生:在学术界确实存在疑问,我个人认为柜员机作为金融机构有点牵强。以往我们所说的金融机构要有三要素,即要有场地、人员,还要有监控的设备,柜员机显然缺乏一个因素,就是人员,所以把柜员机当做是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有一些问题。

  黄娜:柜员机是金融机构的延伸,是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设置的交易设备。就许霆案而言,我觉得大家可能存在一个误解。许霆盗窃的不是柜员机本身,而是柜员机里面的现金。所以跟柜员机是不是金融机构关系并不大。我们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但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ATM机里面那个钱是什么钱呢? ATM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客户进行交易的资金。交易资金当然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了。所以盗窃ATM机里的现金算是“金融机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的非常清楚。

  和讯网: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

  乔新生:许霆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动作,我个人认为定义为盗窃罪,在犯罪要件上有一定的问题,许霆并不构成盗窃。我是这么看的,应该将许霆的第一次取款看作是不当得利,剩下的100多次应该定为诈骗,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我在大街上走,有个人拿着萝卜说那是何首乌,很重要的药材让我买。但我跟他有当面的接触,我也认识他,可是由于他是虚构了的事实,隐瞒了真相,所以这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

  黄娜: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讲,当然是了,这个没有问题,这是按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做出的判断,不是某个人凭着感情或者好恶而做的理解,是有法律依据的。


(责任编辑:李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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