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面临操作问题 利率管制可望加快淡出

2008年02月18日07:52  来源: 华夏时报    作者:商 灏


  3.完善Shibor还要解决许多问题

  在当前的Shibor市场上,人们发现3个月以内的Shibor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较小,市场交易比较活跃;但3个月以上的中长端Shibor报价与实际交易成交价之间的利差仍然较大。如果我们再将期限延长,会发现期限越长的金融产品,其成交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越低,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安排和调整问题。

  从整个宏观市场而言,市场要产生真正的市场化短期利率,总应该是与长期利率进行比较之后,再得到短期利率。同理,真正的市场化长期利率,也总应该是与短期利率进行比较之后,再得到长期利率。虽然央行深知在利率市场化问题上真正的利率基准并非是一个公开的短期成交价格这么简单,而是要建立起利率调控的框架或体系,但央行现在却只考虑短期利率市场化,这想来不为无因。全世界的央行从诞生以来,都是只管资金的流动性,只管货币市场,并没有为长期资本市场的利率基准负有责任,因为那是财政部的事。

  对于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而言,真正的问题并不是金融企业不愿意采用Shibor定价,而是长期资本市场可投资品一直高度匮乏,并且到目前为止,供给也是高度管制的,使得长期利率高度畸形。金融企业迫不得已只能使自己的定价水平与管制利率挂钩,否则,他们在市场上找不到真正市场化的最高信用产品的长期利率基准,自然更不可能凭此确定合适的短期利率定价水平。

  央行在利率市场化问题上所做出的种种努力的确值得赞许,但中国利率市场化道路上一直存在的一个悖论是:如果管制不完全开放,Shibor又何以成为基准?目前各大银行对利率预期高度一致,使得自由交易得到的Shibor事实上与管制利率挂钩。在此情况下要等到Shibor成为市场公开认可的权威基准,恐怕是不现实的。就像易纲副行长所指出的:目前的Shibor还存在报价的真实性和质量问题。

  Shibor报价的真实性和质量问题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事实就是如此,既然大家预期差不多,自然难以成交,而成交的,则往往可能存在一些利益安排、利益调整问题,都是与特定交易对象成交,而不能与其他交易对手成交。有的交易价包含了一些超出市场安排的因素在内,包括与对手方的其他利益安排、利益调整等,所以能和这个对手方成交的价格,并不能与其他对手方成交,现在类似的情况依然存在。

  由于目前Shibor报价行对于报价无真实成交义务,在报价行持有大量Shibor基准利率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使Shibor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这也是不少市场参与机构所担心的问题。

  因此央行应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比如不定期地按报价行的报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等,以保证Shibor利率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Shibor报价也许应该更单纯,而能否成交属于授信问题。银行根据对手方的不同信用加上风险溢价,这样是最规范的。人们不希望交易价中有其它更复杂的因素,包含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使得交易价与报价相差甚远。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授信、分行授权等等方面,有许多需要努力的地方。


(责任编辑:李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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