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的荒诞:“许霆案”考验法官技巧
作者:钟良 陈善哲2月22日,广州中院重审“许霆案”。
这宗案情简单的“盗窃案”,自案发至法院判决,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热议。进而被江平、赵秉志、陈瑞华等8位国内顶级法学家评选为“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成为法学家眼中的“法治标本”。
与以往不同,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即使是在法学界内部,众多律师和专家也分歧颇大。但是已经有学者放言,这将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经典性”案例。它挑战的不仅是民众对刚性法律的忍受力,还挑战着法官运用法律的技巧和能力。
对许霆案的讨论沸沸扬扬,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是否属于秘密窃取;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银行是否要担责;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适用刑法还是民法?
此案事实非常简单: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许霆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热议。
2007年11月6日,广州中院开始公审案件;12月初,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1月16日,作为二审法院的广东省高院裁定本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2月22日,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盗窃罪的构成条件、ATM机是否为金融机构、银行是否存在过错等案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了辩论。此次庭审持续长达4个小时方才结束。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许霆辩护律师之一杨振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柜员机是许霆案的重要物证,却没有当庭展示,也没有对它做权威技术鉴定。他认为,对于柜员机的技术鉴定,关系到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建议权威技术人员做技术鉴定,判断柜员机出现类似错误的概率。如果概率很低的话,从刑法的角度来判断许霆的行为,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对银行系统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许霆连续两个晚上作案一百多次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许霆案”中“银行有失误,但达不到渎职犯罪的程度”。
关于这台ATM机的离奇错误,银行方面解释,是由于广电运通(002152行情,股吧)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进行系统升级,这台ATM机一度出现故障,1000元以下的取款正常,而1000元以上取款,却只显示从账户中扣除1元钱。
在重审的公诉材料中也有新的内容,广州市检察机关日前披露,银行工作人员承认曾接到一个叫许霆的人的电话,并询问可否把恶意取款所得款项先还一半。
新的材料还证实,在许霆取款3天后,ATM生产商——广电运通就全额赔偿了银行的全部损失,双方已经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了问题。
对此,许霆的另一辩护律师吴义春表示,这种民事解决方法应该同样适用在许霆身上,而不应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对其进行处罚。他还表示,他和杨振平律师已经做好充分准备,仍将继续为许霆进行无罪辩护,并对判决前景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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