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董事长:完善资产托管立法 为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完善资产托管立法为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提案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董事长 蒋超良
2008年2月29日
一、背景介绍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内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正式启动。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12家托管银行开展涉及基金、证券、保险、信托、QFII、年金、社保基金、QDII等多个门类的托管业务。其中作为银行最主要托管资产的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截至目前,12家托管银行托管了366只基金和3.1万亿元的基金资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这项业务将呈快速增长态势。目前,我国涉及资产托管业务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时间较早,未明确托管银行作为托管人的托管职责。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共同履行受托职责,但未能覆盖随后出现的信托、保险、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QFII、QDII等其他托管产品,仅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行政规章中对托管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据了解,由于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间较早,国外托管行业已形成较为统一和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资产托管法律法规体系,不仅为能够保障托管金融机构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且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创新、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托管业务方面没有全面、明确的法律予以统一规范。现有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监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或办法,该等规章或办法的效力层次不及法律;且规章或办法在托管、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托管银行职责的界定也不够清晰,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开展信托、保险、企业年金和资产证券化等资产托管业务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建议
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鉴于目前我国资产托管业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依据,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完善信托法律,将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行业规则予以统一,制订统一的行业规则,充实对于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界定,从而使托管银行更好地履行托管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和委托人的利益,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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