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您能评论“许霆案”吗?

2008年03月12日00:12  来源: 红网  
  今天,很多门户网站都主打了标题为《姜兴长:“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的新闻,姜兴长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3月11日《京华时报》)

  姜兴长大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他接受记者采访的言论被视为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声音,或是表明最高法院对待“许霆案”的态度,他的“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的言论是不是“许霆案”要从轻减轻处罚的信号呢?笔者以为,即便最高法院对此案的态度如此,在这个时候发出这样的信号是不合时宜的。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目前证据调查等工作依然在继续。据姜兴长透露:“判决结果最早将于本月底揭晓。”调查取证还在继续,还没有审理判决,怎么就听到法官,特别是最高院对案件的评论了呢?这难免让人产生“未审先判”的怀疑。

  我宁愿相信姜兴长大法官关于“许霆案”的量刑过重论仅仅是自己的个人学术观点,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要扮演的角色很多,很多法官本身就是个出色的法学专家,姜兴长法官本人就是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作为一个法律专家,在案件还没有审判之前就对案件发表看法就有干扰司法审判的嫌疑,更何况姜兴长不单纯是一个法律专家,还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身份,更会对下级法官在审判时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许霆案”的定罪量刑,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法律上完全说得通,金融盗窃罪至少无期。很多法学教科书都是这么写的,如果把“许霆案”当作一道司法考试题目,恐怕大多数考生都要选择金融盗窃罪。问题在于,ATM出错的概率实在太小了,“天上掉馅饼”就偏偏砸在许霆头上,可惜馅饼有毒。法理上说得通,但这样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要判无期徒刑在情理上就说不过去了,罪刑罚相匹配吗?依照法律断案,很难说一审法官就有错误,也许发回重审难说结果也是和原判决一样,我们要尊重法官的独立审判的权利。但是经过姜兴长大法官这么一表态,下级法官是不是得听从大法官的意见呢?

  不得不说的是,在我国法律上也是禁止姜兴长大法官评论“许霆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很显然,这次姜兴长对“许霆案”的评论,违反了“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的规定,因为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是“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

  现在我们还没等到许霆的最终判决,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广州中院还是没有改变许霆的定罪量刑,许霆家一定会把这个案子一直上诉到最高院,他们心中会很坦然:不是最高院的副院长都说我的案子量刑明显过重么。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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