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不得低于5万元
2008年04月12日08:00
来源: 中国徽商
作者:孟梅 张丽雯
作者:孟梅 张丽雯
早报讯(记者孟梅实习生张丽雯)昨(11)日,记者从省银监局得到证实: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通知将于近期在省内金融机构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同时,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此外,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根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同时,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此外,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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