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擅自承诺收益率
2008年04月12日13:34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贾壮
作者:贾壮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通知》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引用业绩的时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据了解,银监会将于近期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于商业银行自查中未发现或者商业银行自查后未改正的问题,将根据相关规定暂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或责令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
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责任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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