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理财产品再现套利通 9倍杠杆效应窥源

2008年04月14日18:04  来源: 理财观察    作者:姚瑜磊


  因为“零收益”危机,银行理财产品变得暧昧。

  而“零收益”集中爆发的结构性产品,更加让人避之不及;相反,看上去收益更有些保障的产品浮出水面。

  2 月15 日-3 月5 日,兴业银行“套利通1 号”在全国发售,这也是国内首个套利型理财产品。

  吸引眼球的,不仅是所谓“套利”字眼带来的无风险收益的遐想,还有“一般受益人以其全部本金为限为优先收益人提供本金及7.35% 的年化收益率保障”的收益分成设计。

  双向放大效应

  2007 年中,国投瑞银曾推出的创新型封闭式基金——瑞福进取与瑞福优先(详见本刊2007 年8 月号《180% 杠杆,封基“结构性”复出》一文);2007 年底,类似的设计悄悄被工商银行数款打新股产品复制(详见本刊2008 年1 月号《N倍杠杆、超100% 年化收益勾引“打新”产品征战结构化》一文)。

  实际上,除了投资标的的不同,“套利通1 号”的“分层收益”设计与上述两者异曲同工。

  据产品说明书介绍,“套利通1 号”理财产品,由兴业银行委托中信信托,并由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担任投资管理人。

  非同一般的是,该产品设计有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两种不同的受益结构,资金比例为9:1,一般受益人以其全部本金为限为优先收益人提供本金及7.35% 的年化收益率保障,若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7.35%,优先收益人还将获得超过7.35% 收益部分的10% 分成,而7.35%收益部分的90% 将由一般受益人获得。

  这样的描述,影影绰绰勾勒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利益魔方,可是,尚且不是全景。

  本刊假设理财本金50000 万元,理财期限为365 天,按9:1 的投资比例,则优先受益人的投资本金为45000 万元,一般受益人的投资本金为5000 万元。

  对于年化收益率参数,本刊选取了-15%-20% 的区间,以描述不同类型受益人在不同收益水平时的利益分配格局,在此过程中,本刊未考虑费率因素,据相关人士介绍,一般收益人愿意为优先收益人支付有关费用。


(责任编辑:李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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