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重申理财产品卖者有责

2008年04月15日00:14  来源: 天府早报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银监会正在考虑研究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主要强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该人士称。

  近期以来,因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缺陷引发的争端不绝于耳。银监会规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意在重申其一贯要求的“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

  银监会:重点规范信息披露

  记者从银监会相关部门获悉,针对不久前一些银行QDII产品亏损甚至清盘的现象,银监会已经根据投资者投诉和相关渠道反馈的信息,完成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完整的调查结果将会于近期在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

  对于银行理财市场,银监会一贯的原则是“买者自负,卖者有责”。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此前出现的部分产品亏损甚至清盘,一方面是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和银行在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方面工作疏漏有关。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要求银行加大对市场风险的监测。

  银行:2008年开始回归稳健

  银行理财产品的爆炸式增长始于2007年,当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总额从2006年的4000亿元左右猛增到超过8000亿元。除了原先的固定收益型、挂钩利率型产品外,银行理财产品还迅速覆盖打新股、QDII型、挂钩型、基金组合型以及集合理财计划等十几种类型。为了满足高风险偏好客户的需求,一些银行还先后推出过高风险、高收益的“准基金产品”。

  但究竟应该如何定位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券商集合资产计划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应该以中低风险、稳定收益产品为主,主要满足风险偏好较低的客户。这应该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券商集合资产计划的主要区别。”民生银行(600016行情,股吧)金融市场部人民币产品总监郑智军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40岁以上的投资者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忠实粉丝。这类客户的诉求很简单:先保值,再增值,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寻求稳定收益。“现在低风险类型产品约占70%—80%,大部分产品的稳定收益在6%—7%。”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说,“这与银行在老百姓心目中低风险特征相吻合,从而把银行业与证券等金融机构区分开来。”(中国经营报)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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