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理财新品停售:三种说法自相矛盾

2008年04月19日10:02  来源: 华夏时报    作者:马春园


  银监会的“治罪方案”

  这次银监会发布的通知,是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几大“罪状”进行的规范,如“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就是为了防止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之前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随意推销产品的行为。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罪状”还包括:

  使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通知对这一行为明确禁止。

  风险提示不明确,用“最高收益率”忽悠人。通知中规定理财产品应该在宣传材料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信息披露机制不透明,只在网站上公布收益率情况。通知中规定,银行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收益低,消费者却投诉无门。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路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 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变相降低理财产品起售金额。银监会重申,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责任编辑:和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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