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银行卡取款5000判半年
2008年05月06日12:59
来源: 解放网-新闻晚报
据广州日报报道
去年10月24日,在火车站经营货运档口的尹光雄到广州某银行取款,意外发现ATM里有张别人的卡,内有10万余元,他取了5000元回家。20多天后,他拿着自己的卡去银行取款,被警察当场逮住。近日,越秀法院判决认定尹光雄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尹光雄的辩护律师范晓华称,失主取款后离开并将卡遗忘在柜员机里,此时柜员机出的款符合“遗忘物”的性质。因此,尹光雄主客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特征。
越秀区法院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叶某某在离开柜员机时,并未将涉案的5000元取出,该5000元仍存储于银行账户内由银行管理、控制,5000元不属于遗忘物,构成盗窃罪。
去年10月24日,在火车站经营货运档口的尹光雄到广州某银行取款,意外发现ATM里有张别人的卡,内有10万余元,他取了5000元回家。20多天后,他拿着自己的卡去银行取款,被警察当场逮住。近日,越秀法院判决认定尹光雄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尹光雄的辩护律师范晓华称,失主取款后离开并将卡遗忘在柜员机里,此时柜员机出的款符合“遗忘物”的性质。因此,尹光雄主客观上都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特征。
越秀区法院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叶某某在离开柜员机时,并未将涉案的5000元取出,该5000元仍存储于银行账户内由银行管理、控制,5000元不属于遗忘物,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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