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前少等1分钟损失6600 法院判储户自买单
作者:李月刚 黄彩华储户傅某在ATM机上存款没有成功,因为没有按ATM机的提示等足两分钟,6600元钱随后被人取走。无法追回损失的傅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在提供存款服务的过程中并无过错,驳回了傅某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储户走后ATM退出现金
经法院查明,2007年7月19日上午11时38分28秒,傅某来到农业银行塘厦支行,将15100元现金放入自动存款机内。11时40分38秒,经自动存款机辨认后,存款中有8500元存在瑕疵,自动存款机将其退出。因傅某操作超时,余款6600元未能存款成功。当时,自动存款机屏幕提示:“请稍候从出钞口取回钞票,千万不要马上离开机器,如果两分钟之后钞票仍未退出,立即与银行人员联系”。
1分钟后,即11时41分33秒,傅某离开了自动存款机,找银行工作人员投诉,工作人员要求傅某填写客户投诉表。自动存款机则在随后退出6600元。11时41分41秒,6600元被紧随其后上来存款的人取走。事后,银行经调阅事发现场录像,发现余款已被他人取走。傅某认为,银行没有在自动存款机旁安排保安或其他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少等一分钟储户败诉
法院认为,自动存款机只需由储户自行操作,无需银行再安排人员进行操作或监督。机器本身对存款流程有详细提示,要求操作超时导致存款被退出时储户应等候两分钟,银行已尽到提示义务。傅某只等了一分钟就离开,导致自动存款机后来退出的余款6600元被他人取走,过错在傅某。银行卡记录显示,傅某此前有多次成功操作该存款机的记录,证明他能正确操作。银行在傅某投诉后,要求其先填写客户投诉表,然后检查机器和调取录像,是银行处理客户投诉的正当程序,并无不妥,不能认为是银行的行为导致傅某的损失。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傅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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