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冲击波:房贷谁埋单?

2008年08月04日16:32  来源:  

  沙龙主持人

  庄春光(《理财师》杂志)

  沙龙地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学楼

  本期FP前行者

  赵锡军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

  前行理由:对地震引起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有深入研究

  丁志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前行理由:大学时专业为地球物理。戏称自己是“金融学家里最懂地震,地震学者里最懂金融的”

  孙志勇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前行理由:唐山大地震幸存者。对房贷和个人破产法颇有研究

  赵庆明 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研究部高级副经理

  前行理由:精通银行房贷及巨灾保险

  赵伟松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前行理由:切身感受到地震对理财规划产生的影响

  房贷谁埋单

  争锋

  赵锡军:银行应该承担损失。

  丁志杰:我认为不应该。

  赵庆明:不应该承担全部损失,但可承担一小部分。

  孙志勇:肯定要承担一部分,但是被动承担。

  赵伟松:承担部分损失。

  精彩言论:

  房贷不用还了?那灾区的存款是不是银行也可以不付了?

  唐山大地震,不存在个人财产问题,因此没有经验留存。而如今不同,虽然灾区房贷只有几个亿,但影响深远。

  “人死账了”?中国的遗产继承法指的是有限继承,一定要先偿还债务,余下的才能谈继承。

  银行核销是内部管理行为,对外不生法律效力。有贷款人要求银行核销,是没有道理的。

  抵押物灭失,就可以不还贷款了?实际上银行提供房屋贷款,主要是基于贷款人自身财产和未来现金流,即还款能力,而不是基于房子抵押。

  台湾地震,日本阪神地震,银行会要求政府对营业税进行减收,从而弥补损失。

  主持人:汶川大地震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给我们带来很多反思和启示,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也开始逐渐浮现出来。特别是房屋倒塌后房贷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各利益相关方应该如何协调,成为争议焦点。

  赵锡军:我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基于两方面考虑:

  作为经济主体,银行除了追求经济利益,还要考虑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尤其是在这个特殊时期。树立品牌形象也会成为银行未来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不是被动承担,而是应该主动承担。

  按照目前各个国家特别是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都有一些处理方法和相应惯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合同中已经涉及到的情况,按照合同来办;如果合同中没有涉及,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如果找不到可以分割责任的依据,那可能既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也要考虑到银行本身经济主体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灾难发生以后需要承担的人道主义责任,平衡各方面关系,共同商议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这里头牵扯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开发商以及个人和担保方。

  丁志杰:虽然我和你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截然相反,但是我们的思路和观点背后的支撑是一样的。

  银行事实上承担了一部分地震造成的损失,这也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所应该承担的。依据还贷合同规定,房子作为抵押物已经消失,又没有其他担保人,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法再去追究,只能核销一部分。

  为什么我说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呢?银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合同确定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些资产还是有价值的,银行还可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如果这些也不加区分地进行核销的话,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比如个人无限夸大这类损失,造成债权难以保全或其他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长期来看,还会在利益驱动下,形成诚信问题。

  完全让银行承担损失,过于强调其社会责任,违背了银行作为一家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且让银行无限承担损失的做法,也为下一步银行可能的亏损或者经营不利,增加了新的借口。最后也会造成银行不良资产责任的不明确,从而可能带来负面效应。

  赵庆明:还有问题不能被忽略:

  首先,银行也是受灾者。一方面灾区的经营性资产受损,另一方面银行的贷款及相关资产,由于借款人特别是企业通过破产等方式,把损失转移给银行了。前几天有记者问我灾区个人房贷是不是就不用还了,因为房屋都灭失了。我举了一个相反的例子:灾区的存款是不是银行也可以不付给存款人了?银行也是受害人,所以全部核销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地震灾区的GDP占中国整体GDP的比重约为0.4%左右,金融机构在那里的贷款规模比重也应该差不多。从这个角度讲,灾区企业和个人贷款,对银行的损失应该并不大。但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影响这么大?我想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还没有出现过这么大的自然灾害。唐山大地震,完全是国家买单,不存在个人财产问题。

  今天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中国的个人资产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高,因此虽然地震灾区的房贷可能只有几个亿,但是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对未来而言是很宝贵的经验。日后再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如何保护个人财产,如何保护银行,就都有可借鉴。

  赵锡军:作为银行,首先要摸清状况,了解这些金融资产的客户情况:是否遇难?其财务状况如何?作为抵押的房子是否倒塌?是否有其他资产没有受到损失?等等。然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贷款人已经遇难,无论房子是否还在,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没有立刻解除。除非合同规定有不可抗力时可以完全免除债务,否则银行就要考虑贷款人的整体财务状况,比如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果有,那当然还要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已经没有,银行自己承担这一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人不在了,房子也没有了,但是有担保方。那么银行可能无法向贷款人追债,只能看担保方有没有连带责任,情况怎么样等等。

  另外就是人受伤,房子没有了,其他资产也没有,即贷款人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这种情况比较敏感。从国家、银行、个人角度来讲,要考虑如何让个人能够继续生活下去,银行少一些损失,国家如何支持,才可能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否则,所有责任都让银行来承担,也是不合适的。

  所以应该根据不同情况,以合同和惯例为依据,综合考虑担保、质押、个人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同处理方式。银行应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又不能无限制承担。

  孙志勇:我要澄清两个概念:

  一是所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就是指不可预见的、不可抗拒的而且不可避免的事情,比如地震。不可抗力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也不必然导致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时候,不可抗力出现之后,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的义务还是必须履行的。具体而言,就是贷款还是要还的,不是说出现地震贷款就自然不还了,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

  二是“人死账了”这种说法也是不准确的。中国的遗产继承法指的是有限继承,遗产继承时,一定要先偿还债务,余下的才能进行财产继承。就是说人虽然死亡或者失踪了,但是如果有其他财产,首先要偿还债务,比如说贷款。之后剩下的钱才能作为遗产,由亲属来继承。所以不是说,人只要死亡或失踪了,债就不用还了。

  我还想提醒一下各位,银行核销是内部管理行为,对外不生法律效力。这一点银监会的文件说得很明确,“账销案存”。也就是说对内不追究银行相关人责任,而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把它做呆坏账处理,以准备金的形式把它给销掉,但是并不必然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所以即便是核销了,第一对外应该是保密的,第二银行应当继续就未履行的问题进行追查。所以之前有媒体报道说,有贷款人要求银行核销,这是没有道理的。

  赵庆明:我也想强调,核销确是银行内部行为,但免除是对外行为。如果银行面对面地告诉贷款人,合同解除了,免除你的还款责任了,这是可以的。

  孙志勇:关于银行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体现社会责任的方式不应当是随意和任意的。因为银行是一家企业,首先负责的是股东权益。受灾群众和政府是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捐款、核销账目等方式来提高其社会形象的,这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必须由股东抉择。

  刚才我提到银行是被动承担损失的,因为有些钱是想收也收不回来的。房子已经倒塌,新县城异地重建了,原本的土地都不值钱了,所以银行不承担也要承担。但是另外一部分能够追查的,还是应该依法追查。不能因为受灾了,银行的账都不用还了。这不是银行的责任,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应该通过财政政策和相关自然灾害基金来解决。

  赵庆明:对目前的房贷合同,一般理解是,抵押物是最后保障,抵押物灭失了,就可以不还贷款了。实际上银行之所以提供房屋贷款,主要是基于你自身财产和未来的现金流,即还款能力,而不是基于这个房子抵押。从法律角度讲,抵押物实际上是对银行贷款最低水准的一种保障,但并不是最后的保障。

  所以即使抵押物灭失了,甚至县城搬迁了,原来的土地也没有价值了,但如果贷款人未来还有良好的收入来源,仍然是要还款的,这是基于法律,基于合同。

  当然,这种情况下,也存在各方如何来分担损失,如何从合情合理的角度来解决的问题。目前因为中国没有个人破产法,怎么来度量呢?需要各利益方共同研究。

  赵伟松:个人房贷方面,如果房子的产权证还没有拿到,开发商是要为贷款人做阶段性担保的,那么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产权证已经拿到了,那就要区分不同情况:人在楼不在,楼在人不在,楼在人在,楼不在人也不在。

  人不在楼也不在,这种银行肯定是没办法的,人不在了,抵押主体也灭失了。

  人在楼不在,如果还有其他资产,银行还需要追诉。银监会最新的政策,是目前不追索利息、个人征信上不进行违约登记记录、延长还款期限。

  实际上银行的资产大部分是由很多存款构成的,还有部分股东构成的。所以银行埋单,归根结底是由股东或者存款人来埋单。

  从国际经验来看,比如台湾地震,日本阪神地震等,银行是要和政府进行博弈的。他们会要求政府对银行的营业税进行减收,从而弥补损失。

【来源:理财师】 (责任编辑:周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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