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ST东北高被判偿还第二大股东高速集团企业借款22,250万元,案件受理费116.68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由公司承担。公司已决定上诉。另外,高速集团起诉公司召开董事会相关事宜违反公司章程。
ST东北高(600003)9月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22,2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承担。现公司已决定上诉。
另外,公司日前收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书,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公司2008年6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依法予以撤消;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师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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