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刑事判决书,某担保公司法人江雄骗取银行贷款1200万元,并私刻假公章变更工商登记,将经营的企业变身为国企背景。
法院查明,湖南鑫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鑫楚公司”)成立于2011年,江雄为该公司法人代表。鑫楚公司自2013年起与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合作,由鑫楚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在沪农商银行贷款,并收取担保金额的5%作为担保费,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时,鑫楚公司代为偿还。
2013年年前,娄底市宇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由鑫楚公司提供担保,在双峰沪农商银行贷款980万元。后因娄底市宇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偿还贷款能力,沪农商银行就找鑫楚公司代为偿还980万元的贷款。
江雄与沪农商银行协商,约定以江雄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让江雄在沪农商银行分别以其妻子等3人名义共贷款1200万元,并签订三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好将部分资金用于代偿宇森汽车贸易的贷款。
但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江雄背着沪农商银行修改抵押合同中内容,并请人伪造沪农商银行印章加盖于上述修改处,还冒充沪农商银行行长刘查生在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以此成功骗得银行贷款。至案发,被告人江雄共还款228万元,剩余972万元仍未归还。
据判决书显示,私刻公章并使用的事情,江雄尚不止干了一次,其还私刻国企公章,将自己经营的公司进行法人变更。
2013年底,江雄为使鑫楚公司具有国有资产背景,找人私刻了娄底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新技术推广站两枚公章及该两单位法人代表李琨、谢某两枚私章,用于在变更股东的股权转入协议书、章程修改案、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上盖章。
2014年3月份,鑫楚公司在娄底市工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摇身一变成为“假国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在100万以上,同时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以上;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5万元。
一审宣判后江雄上诉提出称:1、他与沪农商银行之间是民事纠纷,银行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担保物要回贷款,银行没有因为他的行为造成损失,故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2、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法院指出,至今为止,江雄的贷款尚有522万元没有归还,即使沪农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设置了抵押的价值人民币311.25万元的房产,也尚有100多万的贷款不能追回。此外,江雄不仅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公共秩序,还使用这些印章进行虚假的工商登记扰乱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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