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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ABS规模攀至7000亿 受托人权责待强化

2019-10-13 16:25:53 中国经营网  樊红敏 郑利鹏

  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正在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新领地。

  据了解,当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主要有央行和银保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CLO)、证监会主管的交易所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ABS)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三种品类,而这三类对外又统称ABS。

  Wind数据显示,截至9月17日,年内信托公司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CLO)项目加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规模已达7171.0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约30%,较2016年同期1798.43亿元增长2.98倍。

  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攀升的同时,其风险也开始凸显。

  据统计,仅2018年就出现近10起ABS风险事件。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国内ABS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如对ABS错误理解、对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缺乏反思等问题,导致信托公司身份、职责定位模糊,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欠缺。

  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占据半壁江山

  Wind数据显示,截至9月19日,今年有19家信托公司发行了CLO,累计发行104只,发行总额5550.92亿元,去年同期对应的数字分别为80只,5061.90亿元。有32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ABN,累计发行144只,发行总额1691.53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发行总规模(96只,1261.25亿元)。

  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猛,得益于其多方面的优势。

  中信信托金融实验室总经理周萍曾表示,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及其衍生出来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这一制度优势使得信托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殊目的发行载体(SPV)时,可以有效隔离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产,实现基础资产的一切权利与利益的“真实出售”,切实达到风险隔离。

  原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应由信托担任特殊目的受托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亦规定,ABN的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

  目前,信托公司已成为ABS产品主要发行人/计划管理人。根据Wind数据,截至2019年8月22日,各类ABS产品发行规模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26.06%。其中,信托公司作为发行机构或计划管理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超过6100亿元,市场占有率约为51.32%,占据半壁江山。

  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成为信托公司谋求转型的重要发力点之一。

  据统计,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信托公司的年报中被多次提及。如2015年至2017年,信托公司年报中提及“资产证券化”的数量分别为15次、31次、38次。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也在积极提升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能力和作为。据了解,目前信托公司正在不断提升资产池构建、产品结构设计、定价等能力,并积极向承销、投资等领域延伸。

  中诚信托今年6月发布的研究周报称,“近一年来,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战略业务开展的信托公司已逐渐从作为简单的SPV角色参与、作为机会性业务,向ABN产业链的前端和后端逐渐渗透。”

  应对风险经验不足

  资产证券化业务迅猛扩张的同时,其风险也在逐渐凸显。

  在近期举办的中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展望论坛上,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表示,2019年ABS市场仍处于兑付高峰期,市场需持续警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

  以供应链金融为例,供应链金融涉及主体多、链条长、业务结构复杂,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今年7月爆发的承兴案,就暴露出金融机构在供应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控问题,踩雷的机构除诺亚财富之外,还有西南某信托公司。

  近日,《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还从行业内获悉,8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曾发布一份以“着力防控供应链金融外部欺诈风险”为题的案情通报函。其中提到,近期已发生多起针对供应链金融实施的外部欺诈案件。据初步统计,案件涉及数十家机构,涵盖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领域,涉案金额超百亿元,其潜在风险值得高度关注。

  供应链金融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土壤。CITICS债券研究近期研究报告曾提到,截至2019年8月5日,供应链金融ABS今年已累计发行266只,占企业ABS总发行量的52.67%;累计发行额达1765.26亿元,占企业ABS总发行金额的32.55%。

  未来供应链金融ABS业务的空间则更广阔。平安信托资产证券化部总经理舒雷,今年7月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据预计,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达15万亿到20万亿元,假设其中只有一小部分适合用来发行ABS产品,未来供应链金融ABS的市场潜在规模也将在几万亿级,大有可为。

  但信托公司在供应链金融ABS业务上,似乎并未做好准备。

  在采访中,中部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其所在的信托公司对开展此类业务非常谨慎,因为风控上目前还没有抓手。

  上述案件通报函亦提到,“部分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时间相对较短,风险管控经验和能力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识别中出现重大失误,给诈骗人带来可乘之机”。

  信托权责待明确

  对于ABS违约现象,2018年9月,财新相关报道提到,在清华大学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委会顾问郭杰群看来,中国的ABS违约案例,并非经济下行造成的,而是由于对ABS的错误理解,市场也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的反思。由于国内ABS业务的异化,信托公司在ABS业务上,并未充分承担其作为发行人/计划管理人的职责。

  上海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加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国内的ABS业务开展过程中,信托公司应该起到核心作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完整地取得相关标的物的所有权,基于这样的原因,应该是信托公司在发行资产ABS/ABN产品。但现在国内ABS业务逐渐异化成信托公司,只是作为一个通道或载体,所起的主要作用是解决ABS载体的合法性问题。大家的目标仍然集中在ABS的融资方,或者说是原始基础资产所有人,从这个角度来讲,现在中国的ABS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达国家的ABS。信托行业对这个问题也比较无奈,很多公司想改变,解决自身的身份问题。

  冯加庆称,“要解决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到底是要做真正的ABS,还是要做一个融资工具。我相信在未来,应该是往真正的ABS方向发展,不管是将基础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还是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应担负相应的责任,能够起到真正受托人、管理人的职责。”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亦强调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职责,“资产证券化属于标准化业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充分履行好相关职责,诸如合规风险等,风险管控能力亦需要持续提升。”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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