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之始,疫情蔓延,毫无征兆,来势汹汹。
中国金融业各个机构,一方面主动捐款捐物,捐产品捐服务,支持疫区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抗疫行动,一方面,响应监管机构的号召,通过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险保障。
我们通过这份指南,整理了金融业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的业务场景,从财税的角度,提出了我们专业的税务处理意见和一些政策建议。旨在从专业角度为金融机构在抗拒疫情的特殊时期临时出现的业务模式和场景在税务处理上提供参考意见。
指南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领域和场景。我们会通过一系列的篇章,分步讨论每个金融子板块所面对的问题:
01 银行
组织专项资金,向受影响地区企业发放专项紧急贷款
对受影响企业提供贷款展期,对受影响个人延长信用卡及贷款还款期
减免各类手续费
贷款核销上升,税前扣除压力增大
企业从政府收到专项贷款财政贴息
02 保险
推出各种抗击疫情专项保险产品
向疫区及社会大众赠送保险保障
理赔流程简化,放宽赔付限制
03 普适性问题
企业和企业员工对外捐赠
企业对内部员工提供防疫物资
04 融资租赁,保理
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需求增大
小微企业保理业务需求提高
05 金融科技
远程化,智能化需要金融机构科技投入持续增加
金融业抗击疫情财税指南系列之一
银行篇
1. 组织专项资金,发放专项紧急贷款
场景
财政部,银保监会近期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为响应国家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银行都在资金供应上做出了相应举措,例如提供专项授信发放紧急贷款、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信贷及服务业务等。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8〕91号文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在满足特定标准和要求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于”非小微企业”贷款,则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
政策建议诉求
对于本次疫情,由于其涉及面较大,受影响企业的范围不仅限于小微企业。我们建议财税部门考虑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对银行及其他贷款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的政策。当然,如何定义这一类型的“专项贷款”,如何与其他贷款区分开来,需要行业,纳税人,监管机构和税务局共同探讨,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地标准。
2. 对受影响企业提供贷款展期,对受影响个人延长信用卡还款期
场景
除提供专项紧急贷款外,对于已发放的贷款,各家银行也准备按照监管的指导意见向受影响企业提供到期贷款的展期,并对受影响个人提供信用卡延期还款安排和信用保护。对于贷款展期,业务上视同一笔新的贷款,会计上与正常贷款相同,将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对于原贷款期间内计提的利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银行在贷款展期内,计提的应收未收利息仍需要遵循90天的应税界定标准,即结息日起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信用卡延期还款及信用保护安排,由于在延长期限内持卡人并未构成还款违约,因此银行不会确认相应的利息,无税务影响。
政策建议诉求
我们认为对疫区受影响企业提供已发放贷款的展期其实质上和发放专项应急贷款相同,都是向借款人提供了额外的应急资金。因此,我们建议财税部门给与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响应国家号召,将贷款展期,在贷款展期内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3. 减免各类手续费
场景
为协助应对和控制疫情,保证资金汇划畅通并鼓励全社会在防疫期间采用电子支付等线上结算业务,银保监会和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各家银行和相关清算机构对取现、转账、代发工资和支付结算等业务提供了手续费减免。在会计处理上,银行和清算机构一般会直接减少所确认的手续费收入。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对于减费的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可以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按照折扣折让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免费的情况,在增值税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在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用途,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政策建议诉求
我们认为银行及清算机构在防疫期间对各类业务进行手续费减免,属于响应国家号召,用于公益事业及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应该无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免收的中收手续费是否属于规定的“公益事业”。因此,希望国家可以通过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减少实操中的不确定性。
4. 贷款核销上升,税前扣除压力增大
场景
随着疫情发展,受影响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多。银行向受影响群体发放的贷款在短期内可能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需要进行核销。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2018年第15号,企业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但应备查相关资料。
我们注意到,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因传染病疫情导致的还款能力不足所引发的债权投资损失并不属于已列明的损失情形。除符合特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简化处理外,银行仍需要按照2011年第25号公告通过司法追索途径以获取损失核销相应的扣除备查资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按照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司法追索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仍有财产可执行,则银行均不得扣除相关贷款核销损失,这一规定与现行的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核销标准有较大的出入。
政策建议诉求
考虑到传染病疫情的特殊情况以及银行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进行司法追索的可行性,我们建议财税部门考虑放宽银行对受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核销损失扣除标准,明确并简化备查资料要求。
5. 企业从政府收到专项贷款财政贴息
场景
近日财政部出台了扶持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财政贴息。在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财政贴息,确保专项贷款实际利率维持在较低水平。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在增值税上,对于借款企业和个人所取得的财政贴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所得税上,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所形成的费用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取得的财政贴息,尽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是否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我们建议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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