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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行业保险业加强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银保监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实现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政策落地的组织与实施。自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银保监会、其他相关部委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研究,吃透政策要义,把加强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实抓细抓好。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结合本机构实际,逐条梳理、逐条细化,从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流程、明晰职责分工等方面入手,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的实施目标、路径、方法和手段,切实用足用好各项金融支持政策,提高政策的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机构在推进政策落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配合各地党委和政府抓好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二、主动做好政银企工作对接。各银行机构在政银企对接过程中,要对照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提供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和复工复产企业名单,全面梳理和掌握名单内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动做好服务对接,细化优惠措施,为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及时满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要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关于“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的要求,主动配合自治区政府做好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百日专项行动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银企对接活动。要明确银企对接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前谋篇布局,做好融资对接成果的落地与跟踪。

  三、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留足信贷额度,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将信贷资金精准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保障项目、脱贫攻坚项目等对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补短板项目,以及制造企业、医药用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企业、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等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要进一步健全绩效考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基层信贷人员“敢贷、愿贷、能贷”积极性。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生产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争取总行信贷额度,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保持信贷合理增速;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农产品(000061,股吧)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

  四、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个人的展期、延期及续贷工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旅游、文化娱乐、物流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提前做好遇困企业贷款到期情况的摸底排查,在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服务预案。对符合条件的遇困企业,要提前做好展期、延期和续贷安排,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简化相关业务流程,确保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应续尽续,严禁通过“过桥贷”等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要严格落实银保监发〔2020〕6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可给予另外延期安排)。要坚持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的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要认真落实国开办发〔2020〕3号文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承办银行应给予延期还款安排(最长可延期6个月)。对新型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基础上,可灵活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五、持续做好民营、小微企业的帮扶纾困。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增”目标。国有大型银行要按进度完成总行下达的信贷增长计划,力争实现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地方法人银行要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对接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各银行机构要切实降低民营、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及财政贴息等低成本资金,以优惠利率向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鼓励银行机构主动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要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各银行机构要主动摸排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情况,主动提供配套支持政策,主动帮扶企业解决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六、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作用。各保险机构要加强政保企合作,将保险保障功能延伸至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同时要强化销售行为管控,特别是加强营销员管理和网络宣传管理。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减费让利、拓展保险责任、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等方式,帮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人身保险公司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肺炎;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对区内返工返岗人员提供包含新冠肺炎身故责任的人身保险保障;为医护、疾控等一线工作人员赠送保险。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旅游等经营企业给予顺延保障期限、缩短定损核赔流程、预付保险金;主动配合政府推进区内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适用范围,将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

  七、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在疫情防控和疫后恢复生产期间,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各银行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应适度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各保险机构要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和业务流程,对出险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金融租赁公司要积极拓展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工具,研发全流程线上业务,引导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手段实现线上业务办理。要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获得信贷攻坚行动,深化“银税互动”,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

  八、加强政策落地的监督检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基层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内部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检查和评估;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诿扯皮、作风漂浮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将问责情况及时通报广西银保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坚持正面发声,积极稳妥处理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计信息报送,及时掌握辖区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的金融支持情况,重点掌握银行展期、续贷及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延期安排;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以及“首贷率”、优惠利率;保险公司减费让利、拓展保险责任、延长保险期限等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择时对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未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银保监会相关政策措施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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