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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家银行曝出窝案:支行行长私吞“存款回报费”,牵扯当地多家房企!

2020-03-13 08:08:11 和讯名家 

 

  这是一桩窝案,涉及多位银行职员。

  2020年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唐塘戴紫云等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渝04刑终22号】(下称:《判决书》),披露了一起银行支行行长收受贿赂、并伙同多名下属私分巨额“存款回报费”的始末。

  翁科,男,汉族,1972年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大学文化,于2008年1月任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行长,于2010年5月任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重庆分行银行三部总经理,于2012年3月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负责人,于2012年7月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行长,于2016年12月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副行长,于2017年7月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五部副总经理。

  戴紫云,女,汉族,1970年出生,重庆市南岸区人,大学文化,原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行长助理。

  唐瑭,男,汉族,1983年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大学文化,原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

  《判决书》披露,一审的彭水县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7年,翁科在担任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南岸支行行长、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银行三部总经理、高新支行行长、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元通公司、登峰公司、何某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在高新支行担任客户经理的唐瑭,在高新支行担任客户经理、行长助理的戴紫云,在高新支行担任客户经理的朱思宇将向泽京公司、洋世达公司、喜地山公司收取的“存款回报费”予以私分。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一审的彭水县法院认定,翁科个人收受贿赂80万元,伙同朱思宇共同收受贿赂20万元。翁科个人私分“存款回报费”196万元,伙同朱思宇私分“存款回报费”70万元,伙同唐瑭私分“存款回报费”142.2万元,伙同戴紫云私分“存款回报费”544.7333万元。

  《判决书》显示,一审的彭水县法院认定,翁科等人向5家公司收取了感谢费、“存款回报费”,具体情况如下:

  (1)元通公司的感谢费

  2009年9月,元通公司向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南岸支行申请贷款,元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向时任中国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行长的翁科表示,贷款通过审批后,给付翁科贷款金额1%的感谢费,翁科表示同意。元通公司获得贷款后,翁科在重庆黄花园大桥桥头两江丽景酒店非法收受周某的感谢费50万元。

  2010年6月,翁科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公司银行三部总经理。2011年,元通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银行三部申请贷款,贷款审批后,翁科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创世纪宾馆非法收受元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的感谢费10万元。

  (2)登峰公司的感谢费

  2013年,登峰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申请贷款,后贷款审批后,时任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行长的翁科,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非法收受登峰公司董事长谭某的感谢费20万元。

  (3)喜地山公司的好处费和“存款回报费”

  2014年3月,喜地山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贷款,但未按约定完成存款任务。从事金融业务的何某联系时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行长的翁科表示可以完成存款任务,何某承诺按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付好处费,翁科表示同意,翁科安排何某与时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的朱思宇洽谈,后何某联系了冀中宏远国际贸易公司完成了存款任务,喜地山公司支付了“存款回报费”,何某从中获得35万元,后为感谢翁科、朱思宇,何某给付朱思宇好处费20万元,朱思宇将该款拿到翁科办公室,翁科决定二人平分,由翁科分得10万元,朱思宇分得10万元。

  2015年,喜地山公司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申请贷款,高新支行与喜地山公司约定,由银行找企业完成存款任务,喜地山公司支付“存款回报费”。时任高新支行行长的翁科联系英业达公司完成存款任务。喜地山公司的贷款经审批后,2015年3月19日,翁科安排时任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的朱思宇,收取喜地山公司支付的“存款回报费”150万元,朱思宇将该款拿到翁科办公室,翁科决定将其中的70万元予以平分,翁科分得35万元,朱思宇分得35万元。

  (4)泽京公司的“存款回报费”

  2014年至2017年,泽京公司的关联企业西贝和公司、渝长建工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持续有贷款业务,泽京公司未完成存款任务,泽京公司与时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行长的翁科约定由银行联系存款企业,由泽京公司支付现金做存款回报。贷款审批后,翁科与时任该行客户经理的唐瑭收取泽京公司“存款回报费”,其中翁科个人占有196万元,翁科与唐瑭共同占有142.2万元,其中翁科分得72.2万元,唐瑭分得7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2月,被告人翁科以要向存款企业支付费用为由,从唐瑭、朱思宇处各要回15万元,唐瑭实得“存款回报费”55万元。

  (5)洋世达公司的“存款回报费”

  2014年至2017年,洋世达公司申请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贷款,并用拓达公司名义进行贷款,洋世达公司、拓达公司与时任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行长的翁科恰谈贷款业务,双方约定由银行联系存款企业做存款回报,由洋世达公司支付“存款回报费”。贷款审批后,时任高新支行客户经理、行长助理的戴紫云和翁科收取洋世达公司“存款回报费”,二人将其中的544.7333万元占为己有,翁科分得312万元,戴紫云分得232.7333万元。

  2017年7月19日,翁科因受贿在重庆市江北区流嘉码头被侦查人员拘传到案,之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私分“存款回报费”的事实。2017年8月18日,翁科被逮捕。

  2017年8月14日,戴紫云主动投案;2017年8月16日,戴紫云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戴紫云被逮捕。

  2017年8月16日,唐瑭在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被侦查人员带走;2017年8月17日,唐瑭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唐瑭被逮捕。

  据悉,案发后,翁科、唐瑭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两人提供的线索,侦破其他刑事案件。

  2019年1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法院作出(2018)渝0243刑初3号刑事判决:

  翁科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戴紫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唐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翁科、戴紫云、唐瑭3人违法所得735.2万元、153.7333万元、1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戴紫云退缴的违法所得7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此,翁科、戴紫云、唐瑭3人不服,提起上诉。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3人均上诉自身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且“存款回报费”不属于中信银行的财产。

  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举示了一份由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出具的《说明》,内容中提到:在中信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中,自始没有“存款回报费”这一收费项目。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存款回报费”既不属于银行管理的公共财物,也不属于上诉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系上诉人翁科、戴紫云、唐瑭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并归个人所有的财物。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正确,但认定三上诉人收取“存款回报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在认定上诉人戴紫云、唐瑭的分赃数额上存在一定错误,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维持(2018)渝0243刑初3号刑事判决的第四、七项,即“对被告人翁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5.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戴紫云退缴的违法所得7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撤销(2018)渝0243刑初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五、六项;

  翁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戴紫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唐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对戴紫云的违法所得118.733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附注:

  2020年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披露了《朱思宇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朱思宇,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曾担任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银行部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朱思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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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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