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银行前员工的职务侵占案,距离最早作案时间已超过30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君,男,1956年出生于,原任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岭岗信用社信用代办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君在担任菏泽农村商业银行马岭岗支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岭岗信用社,以下简称马岭岗信用社)信用代办员期间,于1989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向储户开具存单后,未将存款上交马岭岗信用社,私自放贷给他人,共计人民币401970元。
被告人张某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距离最后一次作案相隔18年后,2019年10月10日,张某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据了解,菏泽农商银行是在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菏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菏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以及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于2014年10月获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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