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定远农商银行两名前员工违法放贷的二审裁定,这起案件发生时间距离最新判决已过去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杨某政在定远县年家岗信用社(后改制为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年家岗支行)任主任、信贷员期间,在未对借款人身份、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收入情况、还款来源等做严格调查的情况下,明知或授意贷款实际使用人通过他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冒用借款人身份、虚构借款用途,违法发放82笔贷款计224.7万元。
另外,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谢某强在定远县年家岗信用社任信贷员期间,违法发放多笔贷款总计135万元。
因违法发放贷款事发,杨某政被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给予撤职处分,谢某强被单位给予记过处分。2018年5月,杨某政、谢某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政身、谢某强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政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谢某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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