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准备处理抵押物时,发现在押的不动产登记证竟是伪造。
7月3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对一起银行员工伙同企业骗取贷款的案件作出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呼伦贝尔市圣岩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于2017年5月10日开始使用个人在宝日希勒一处房产做抵押向包商银行呼伦贝尔分行贷款共计500万人民币,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包商银行与刘某在陈巴尔虎旗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贷款为期一年。
刘某在包商银行贷款期间,通过包商银行员工田某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用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替换,并支付给田某4万元人民币。
后刘某于2018年5月4日将真实的不动产登记证抵押给了其他中介公司,刘某在包商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经包商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包商银行在审核档案时发现刘某所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是伪造。
据(2020)内07刑终62号判决显示,田某并非第一次作案,2017年,时任包商银行档案管理员的田某,曾帮助某烤吧法定代表人赵某调换虚假他项权证,导致抵押给包商银行的房产无法执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2020年4月,田某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受贿罪,判处有徒刑4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田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田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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