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田某帮助他人骗取博山农商银行460万元贷款,后主动偿还全部本息获得银行谅解,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免予刑事处罚。
据一审判决认定,淄博文邦贸易有限公司从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中有460万元到期,欲办理收回再贷业务。在无偿还能力且无正当理由办理再贷业务的情况下,淄博文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1(已判决)与被告人田某分别安排各自公司财务人员共同伪造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并由田某提供460万元借款作为过桥周转资金,用于淄博文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到期贷款。
2017年5月20日,淄博文邦贸易有限公司凭借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从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460万元。
2018年5月19日该笔贷款到期后至案发时,淄博文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归还贷款本息。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田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到案后,田某将涉案的46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帮助他人虚构贷款事由,隐瞒真实贷款用途,提供虚假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田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后全部归还涉案贷款本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田某上诉提出称:“提供过桥资金之事由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联系,工业品买卖合同是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并且帮助修改,自己也是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安排财务人员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上盖章,”不过,上述说法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均否认。
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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