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问题,根源在于其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严重缺失,国企深化改革对国有中小商业银行法制化公司治理提出了要求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21期
国有中小商业银行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责任主体,承担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法定义务,当前又面临金融机构双向开放进程加快、广度和深度加大的激烈挑战,个别中小银行出现的系统性问题也警示,完善有效的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和清正高效的总分行班子建设,是国有中小商业银行履行国家和社会责任、行稳致远的关键。国有中小商业银行应当尽快完善符合法制原则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切实发挥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作用,持续优化总分行班子的选配和监督管理,强化主要决策层和骨干执行层的政治品格和综合能力建设,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力、核心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国企深化改革对国有中小商业银行法制化公司治理的要求
国有中小银行均为公司制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决策、经营、监督”,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行使,作为国有企业,当然更要体现党的领导。但近两年巡视巡察通报和几家中小商业银行发生严重风险事件案例表明,一些国有中小银行存在领导弱化、一把手独大、董事会履职不充分、监事会履职不到位、整体监督不力等问题,形成严重后果,造成了大额资产损失,影响了国有企业声誉。加强和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强化党的领导在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
国有中小商业银行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在遵循《公司法》公司治理法律规范的同时,落实好《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具体规定。在制度方面,要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这一政治原则,纳入国有中小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在组织方面,要同步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机构分立设置、干部交叉任职、职责边界清晰。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门要分别单独设立,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董事长,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决策方面,党委会是董事会的前置程序,关乎银行的政治方向,“三重一大”事项应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否决的,不能进入公司决策和执行程序。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中,企业党委和董事会是高度重合的,承担着国有企业政治建设“责任人”、国有资产“守护人”、国有企业“当家人”的重要职责。
加强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督,优化监督主体及监督方式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