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滨州农商银行原职工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燕,女,1983年出生,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燕利用其担任原滨城区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主任,负责贷款投放和信贷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借用郑某等多人名义虚构贷款合同,以“贷款”形式挪用银行资金20笔共计560万元,借贷给舒某使用。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燕与原滨城区分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将上述20人“贷款”整合至其个人名下。截止至2020年6月15日,杨某燕尚欠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458996.26元。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根据滨州农村商业银行出具个人简历,载明杨某燕于2000年5月进入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工作,系该单位正式职工。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在滨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分社任主任。
杨某燕被抓是以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法院在判决时并未以该罪名定刑。法院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是代表单位行使的一种职务行为,对造成的后果应视为是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中,虽然上述贷款经过了审批程序,但审批系被告人杨某燕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合同等“欺骗”手段所致,并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燕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资料显示,滨州农商银行是在原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和沾化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经银监会批准,以新设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16年6月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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