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原副行长违纪案公布:犯“四宗罪”被判11年

2020-12-24 16:32:45 和讯银行  刘跃

  25万元新购买的一辆克莱斯勒轿车,在使用一年后,被地产开发商老板孙某以40万元买走。

  这笔交易表面上看孙某是亏了,实则不然。卖车一方是原河北银行副行长梁静,孙某恰好借此与梁静处好关系,而梁静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受贿。

  生于1971年的梁静曾长期在金融系统工作,2006年1月,梁静离开工作了近11年的石家庄商业银行,调任石家庄市建投集团。2009年,梁静再回石家庄商业银行,石家庄商业银行后改制为河北银行。梁静历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行长、河北银行行长助理、河北银行副行长等职。2015年后,梁静离开河北银行赴河北建投集团任职。直至2018年12月,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梁静“落马”。

  在其“落马”两年后,2020年1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了原河北银行副行长、河北建投集团总经理梁静的一审判决,以犯四项罪名判处梁静有期徒刑11年。

  高价“卖车”掩饰受贿真相

  判决书显示,梁静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其担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任职期间。

  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4年,梁静利用担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行长、河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唐山华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某、高某3等单位和个人在获批贷款、土地竞拍、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73万元。

  梳理梁静的受贿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插手人事招聘事宜,为入职河北银行提供帮助,后收受好处费、感谢费;二是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等事项上帮忙;三是将车辆高价卖给利益相关方。

  2010年,唐山华天实业集团闫某有亲戚欲入职河北银行丰润支行,梁静在面试前向丰润支行行长打了招呼,闫某亲戚被顺利录取。同时,梁静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闫某在投资入股、获批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闫某给予的现金、翡翠手镯、翡翠摆件、收藏品等财物共计102.4万元。

  2011年初,梁静利用担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将白某安排到河北银行唐山分行工作。为使白某达到入职要求,其将名下客户的存款业务移交给白某。白某为表示感谢,于2011年5月至2014年9月将领取的营销奖励153.3324万元以现金或转账形式送给梁静。

  2011年7月,梁静为买房向高某3借款130万元。2011年底,梁静利用担任河北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高某3的亲戚入职河北银行唐山分行提供帮助。2012年2月梁静向其还款100万元,高某3为表示感谢,表示剩余30万元无需归还。至案发,梁静未将30万元偿还高某3。

  梁静还擅长于“卖车”,来掩饰其受贿的违法行为。

  2009年至2011年,梁静利用担任唐山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批准贷款提供帮助。2011年1月,梁静找到该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吴某,让吴帮忙处理两辆汽车,并指定沃尔沃牌汽车价格为52万元、福特牌汽车价格为15万元。吴某按照梁静要求的价格将上述车辆用于抵账,之后安排财务人员将67万元转入梁静丈夫制定账户。经鉴定,两辆车当时价值分别为32.7万元、9.6万元,差价共计24.7万元。

  2009年8月,被告人梁静通过时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副行长陶某将其所有的克莱斯勒牌汽车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孙某。2009年10月,梁静利用其担任唐山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批贷款提供帮助。经鉴定,该车价值25.7万元,差价为14.3万元。


  这辆40万元买来的轿车,随即被孙某以18.5万元价格“割肉”卖出。据孙某事后证言:“之所以买车是为了和梁静处好关系,当时正在开发唐山市金色和园小区项目,从银行贷款需要梁静帮忙协调关系。”

  指使丈夫从华夏银行骗贷430万

  此外,梁静还涉挪用公款、贪污和骗取贷款的违法行为。

  2007年初,梁静担任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划拨700万元与他人共谋出资购买石家庄商业银行股权。所购石家庄商业银行股权卖出后,梁静从中获利80万元。

  2010年11月,梁静利用担任河北银行唐山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其司机虚开票据,在银行报销装修费8万元并据为己有

  有意思是的,梁静骗取贷款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河北银行,而是将目前瞄准了华夏银行。2010年11月至2017年11月,梁静指使其丈夫高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构贷款事由,提供虚假贷款合同事由合同的方式,先后5次从华夏银行骗取贷款共计430万元。

  判刑11年,8万元贪污款返还河北银行

  2018年12月1日,经河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对梁静立案审查调查。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梁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334.732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将本单位财物8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判决,梁静犯受贿罪、犯挪用公款罪、犯贪污罪、犯骗取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1万元。对涉案赃款赃物334.7万元依法追缴,对其挪用公款违法所得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对其贪污所得8万元予以返还河北银行唐山分行。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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