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危害大。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员工挪用单位资金参与网络赌博案件,经铜仁中院二审,该案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挪用1200余万用于网络赌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1994年出生,原系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职工。
法院认定: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南农商行)文家店支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用其工号在文家店支行GRBC系统上,采用空存实转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59.35万元。2020年6月,王某又套取单位资金共计1223.84万元,将挪用的资金转入网络赌博平台“玩**娱乐”用于网络赌博。
期间,王某套取的资金远超过其还款能力,并销毁、隐匿银行凭证。
2020年6月25日晚,王某将挪用单位12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一事告知父母及家人。次日,王某父亲告知思南农商行文家店支行,该行行长张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23时许,王某在贵阳家中被抓获。
案发后,王某家人向思南农商行退还部分资金,共计挽回经济损失58.08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思南农商行文家店支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犯罪所得1165.7万元退还思南农商银行。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该案构成职务侵占,且王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抗诉。
“大义灭亲”是否能认定自首
那么,王某父亲将犯罪行为告知银行,是否可间接认定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铜仁市中级人民二审指出,王某虽然知道他人已报警,但其与单位领导通话时并未告知其藏身的具体位置,王某系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抓获,其不是主动投案,另王某被抓获时并未准备去投案。故不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部分事实定性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铜仁市中级人民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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