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保监局印发银行业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银保监办〔2021〕248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除外):

  《江苏银保监局银行业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江苏银保监局银行业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统一监管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处理尺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好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江苏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 各银保监分局可根据辖内实际进一步细化办法,提升适用性和操作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数据差错防控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应区分差错情形分级进行处理。

  第四条 数据质量问题按照其形成原因分为迟报、漏报、错报和虚报瞒报四种情况;按照其影响程度分为一般、重大和严重三类。

  第五条 数据迟报及程度认定。

  迟报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表报送截止时点仍有一张或多张报表未报送但在报表加锁前已报送的情况。银保监会或江苏银保监局因特殊情况调整报数时间的以通知时间为准界定迟报。

  报表上报时因未能通过系统校验被自动退回且未能在报送截止时点前完成重报,或因数据问题被监管人员退回后未能在审核截止时点前完成重报,均视同迟报。因银保监会或江苏银保监局采集平台瘫痪等突发情况导致的报表未按时上报不作为迟报。

  1.以下迟报情况为一般数据质量问题:年度首次发生迟报且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补报。其中,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截止时点后、24:00前完成补报;客户风险统计报表在报送截止时点后3个小时内完成补报。

  2.以下迟报情况为重大数据质量问题:

  (1)一年内不同批次报表累计出现2次(含)以上迟报;

  (2)迟报后长时间未完成补报或重报,其中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未能在报送截止日当天24:00前完成补报,或审核截止日退表后未能在当天24:00前完成重报,且在报表加锁前完成重报;客户风险统计报表未能在报送截止时点后3个小时内完成补报。

  第六条 数据漏报及程度认定。

  漏报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截止时点已完成报表报送,但一张或多张报表出现全部或部分应填数据项缺失的情况,或报表加锁时仍有报表未报送。

  1.以下漏报情况为一般数据质量问题:对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同一批次报表出现1张报表部分数据项缺失。对于客户风险统计报表,同一批次报表出现1张报表数据记录(指按照该张报表填报要求,逐条进行报送的单条完整数据记录,下同)缺失,但缺失记录数未超过应报送记录数的5%。

  2.有以下漏报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数据质量问题:

  (1)报表加锁时仍有报表未报送;

  (2)一年内不同批次报表累计出现2次(含)以上漏报;

  (3)同一批次报表出现1张或以上报表全部数据项缺失(即空表);

  (4)对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同一批次报表出现2张(含)以上报表部分数据项缺失;对于客户风险统计报表,同一批次报表出现2张(含)以上报表数据记录缺失,或单张报表缺失记录数超过应报送记录数的5%。

  第七条 数据错报及程度认定。

  错报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报表数据未能通过监管机构已明确的表内、表间校验关系或因对统计制度填报口径理解错误、人为操作失误、信息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的报表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1.以下错报情况为一般数据质量问题:数据差错金额较小,不对单家机构风险判断或辖内银行业整体风险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包括后两款(“重大数据质量问题”“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所列特定情况。

  2.有以下错报情况之一、且不包括“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所列特定情况的,为重大数据质量问题:

  (1)数据差错金额较大,改变单家机构对应指标变动趋势方向或风险判断;

  (2)法人机构同一报表一年内出现2次错报,或同一批次出现4张(含)以上、6张(含)以下报表错报,或一年内累计出现7张(含)以上、8张(含)以下报表错报;分支机构同一报表一年内出现2次错报,或同一批次出现3张(含)以上、5张(含)以下报表错报,或一年内累计出现5张(含)以上、6张(含)以下报表错报;

  (3)江苏银保监局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中所列关键指标一年内出现1次/项错报;

  (4)数据单位错误、将历史批次数据当作当期批次数据报送、报表项目数据串行或串列、应报送“0”值但错报为非“0”值等;

  (5)其他经监管机构审慎判断后认为属于重大数据质量问题的情况。

  3.有以下错报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数据质量问题:

  (1)数据差错金额巨大,改变对应指标辖内汇总数据变动趋势方向,或对辖内银行业整体风险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

  (2)法人机构同一报表一年内出现3次(含)以上错报,或同一批次出现7张(含)以上报表错报,或一年内累计出现9张(含)以上报表错报;分支机构同一报表一年内出现3次(含)以上错报,或同一批次中出现6张(含)以上报表错报,或一年内累计出现7张(含)报表错报;

  (3)江苏银保监局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中所列关键指标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项(含)以上错报;

  (4)数据差错被银保监会通报或责令解锁重报;

  (5)其他经监管机构审慎判断后认为属于严重数据质量问题的情况。

  第八条 数据虚报瞒报及程度认定。

  虚报瞒报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或基于主观故意以高于或低于实际的数据报送监管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情况均为严重数据质量问题。

  第九条 发生数据差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表数据加锁后自行发现差错并主动申请解锁重报的,可酌情减轻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明知有错,却故意隐瞒且不主动申请解锁重报,被监管机构责令解锁重报的要加重追责。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按照其影响程度,对于一般数据质量问题,可视情采取发出“提示单”“警示单”等监管措施。对于重大、严重数据质量问题,除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可综合采取取消机构当年度监管统计综合考评资格、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或核查、责成机构内部问责直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监管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追责细则的通知》(苏银监办〔2016〕20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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