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假期重磅发声

2021-10-06 16:01:00 涛动宏观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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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国庆假期期间(2021年10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明确了“四严禁”和“七不得”要求。

  一、要点1:优先满足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为缓解近期用电紧张、大宗商品价格上升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压力,42号文提出三点要点:

  (一)优先满足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并为其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增加电煤供应。这是继配合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领域做到“两个维护”外,银行保险机构需要配合地方政府的另外一个领域,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的政策性职能定位进一步被凸显。

  (三)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

  二、要点2:明确“四严禁”要求

  这四个“严禁”旨在严防银行保险资金影响商品市场,具体为:

  (一)严禁挪用套取信贷资金或绕道理财、信托等方式,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

  (二)严禁挪用各种贷款投机炒作茅台(600519)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

  (三)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影响大宗商品价格;

  (四)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防止运动式减碳和信贷“一刀切”。

  三、要点3:明确“七不得”要求

  这七个“不得”旨在规范消费信贷、信贷管理等方面。

  (一)消费信贷领域明确“四不得”,消费金融行业迎变局

  1、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

  2、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这意味着政策层面对信用卡的关注开始明显提升。

  (1)2020年12月31日央行发布的《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即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使得一些银行便开始发力信用卡分期业务,不过42号文的出台则基本上断了这一贪想。

  (2)进一步往前看,2017年11月14日重庆银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风险防控的通知》已经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相应规范,为后续可能采取的信用卡业务监管举措提供了一定参考:

  第一,不得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为指标的不当激励考核办法;,不得单纯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盲目发展不宜通过信用卡渠道开展的业务;

  第二,严格实行信用卡业务统一授信管理,不得在整体额度之外再给予持卡人分期付款等额度,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 

  第三,加强对信用卡专项分期、大额客户等业务管控,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显然,控制单一发卡量和授信额度是短期内政策层面比较关注的。

  3、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

  实际上2021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便窗口指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设定24%红线,要求其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主要指单利的IRR、而非APR)以内。这一规定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将迎来变局(详情参见消费金融行业迎变局),我们理解短期内银行机构与助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将会进一步受到限制(即不鼓励),而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之间的合作可能在持续规范的政策导向下成为一个方向,24%的红线应不是终点。

  4、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消费信贷产品,坚持打击各种“伪创新”。

  过去一段时期所谓的“彩礼贷”、“墓地贷”、“美丽贷”(如近期热映的《扫黑风暴》便对该产品有揭示)、“二胎贷”、“三胎贷”、“月子分期”等特色消费信贷产品频繁涌现,虽然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实,但也加剧了社会焦虑。实际上早在2021年4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详情参见央行4月1日重磅发声),央行便给予了严肃批评,当时央行指出“个别银行打着所谓金融创新的旗号,挑战社会痛点,引导居民过度负债,触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职……通过制造噱头的方式来宣传获客,反映了中小银行自身服务能力的不足”。

  这意味着后续央行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将会对中小银行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准入实施有效监管,即后续中小银行有任何新产品可能还需要事先报批给监管部门,而监管部门在引导中小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方面亦将有许多动作。同时也提醒中小银行在创新特色消费信贷产品方面,一是要注意不要图新鲜创新乱起名字、过度包装,二是在营销方面要注意不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注意适可而止。

  (二)信贷政策明确“三不得”,首次提出“授信条件不得高于国家标准”

  42号文提出要督促银行机构及时主动调整完善信贷政策,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即银行信贷政策要跟随国家战略导向,跟着政策指向走。

  1、授信条件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防止抬高融资准入门槛

  这个规定是第一次出现,也特别值得关注。具体来看,之前出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总是希望银行执行的标准要严于国家,而实践中银行的准入门槛往往也会更高更严。现在42号文要求银行机构的授信条件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意味着政策层面有一定松动迹象,旨在某些敏感领域推动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力度,当然这一规定也给地方监管部门的执行尺度上带来不小挑战。毕竟对于地方监管部门来说,标准更严比较好把握,标准和上面保持一致则较困难。

  2、不得放松信贷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

  该规定旨在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和挪用,避免信贷资金及表外资金流入国家不鼓励的领域,如避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债市、期市等。

  3、不得继续支持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

  该提法一直存在,而此次提出旨在腾挪出信贷空间,这主要是因为银行机构之前投入僵尸企业的信贷资源虽然已经变成问题授信,但大多还是趴在账目,一直处于占用资源的状态。因此这一规定的用意是希望银行将投向僵尸企业的信贷资源及时通过核销等方式解决,将有效信贷资源投入到政策指向的领域中。

  四、要点4:全文均没有提及“楼市”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要点是,42号文仅强调了防止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债市、期市,唯独没有提及“楼市”,即防止信贷资金流入“楼市”并没有体现在42号文,这似乎也能印证近期内对楼市的政策调控有所松动的判断(详情参见地产行业金融政策手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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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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