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本土药方”

2021-11-29 10:24:47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许予朋

  201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提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标准,经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批准后确定并公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G20国家也在探索建立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为本国“大而不能倒”银行开出“本土药方”。

  今年10月1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时推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标志着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向国际水平看齐。

  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保险报》专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人大重阳高级研究员赵锡军,站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下,解析政策落地的节奏与深意,探讨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未来肩负的使命。

  《中国银行保险报》:国际上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侧重哪些方面?

  赵锡军: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监管,核心在于对银行的资本配置进行约束,即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果机构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对资本的要求就会有所增加。国际上目前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分为两层,一层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一层是由各国确定的本国层面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两层监管资本要求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讲,无论被列入国内还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都要比普通银行接受更多资本要求。

  除了对资本配置进行约束,引导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就是所谓的“生前遗嘱”,也是国际监管的重点之一。系统重要性银行一旦发生风险,不能只对自己负责,还要兼顾风险的溢出效应,不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每一家系统重要性银行都需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一方面,要说明银行在遇到危机时怎样才能尽快恢复过来,确保客户安全,并将自身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如果银行实在不能恢复正常运行,要说明怎样能够有效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客户关系,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

  目前,国际上统一的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协议》中。不过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各国的监管具体落实到什么程度,巴塞尔委员会给出了一定灵活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但是不能无限地过渡。

  《中国银行保险报》: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特点、风险特征与欧美银行业有何不同?

  赵锡军: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在业务布局、管理方式还是金融市场参与度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

  首先,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经营时间更久,市场竞争相对更激烈,多数大型银行发展出了多元化的业务特征,设立了混业经营的架构。走“综合化”经营路线的银行,其风险不仅源于银行业务这一块,可能会面临别的业务风险,相互之间出现“交叉传染”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我国商业银行以分业经营为主,在业务布局、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不同。

  其次,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含了较多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相比传统的存贷业务,表外业务的资本监管要求相对较低,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风险会减少,特别是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之间界限模糊的情况下,本应该属于表内业务的,被转到了表外,相当于放松了对资本配置的要求。整体来看,目前西方国家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收入大概各占一半,相比之下,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收入占比较相对较低,可能只有不到20%。

  最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普遍拥有较大规模的交易账户,也就是说,其介入金融市场的业务更加广泛、深入。交易性金融市场业务在期限等方面灵活度更高,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也更高。同时,由于资产在市场上连续性交易,价格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因此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因为交易有买有卖,一旦交易对手不能履约,也会出现对手风险。目前,我国也有不少银行进入金融市场,开始拓展交易银行业务,不过相对西方国家商业银行而言,交易性账户的规模还比较小。

  实际上,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国际金融监管一直在不断思考如何应对银行业务向多元化、复杂化发展所面临的风险。《巴塞尔协议Ⅰ》主要侧重管理传统的存贷业务风险。随着交易账户的增加,《巴塞尔协议Ⅱ》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巴塞尔协议Ⅲ》则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搭建起更完整的风险防御系统。

  《中国银行保险报》:如何评价中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与《巴塞尔协议Ⅲ》等国际监管要求的衔接情况?

  赵锡军: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落实《巴塞尔协议》的一系列要求时,既消化了《巴塞尔协议》以资本配置为核心的审慎监管精神,又兼顾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在执行上可以说是“按部就班”推进的。

  去年12月3日推出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式、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作出明确规范。同时,从银行规模、业务关联度、相关业务可替代性和业务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以此为基础,对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

  今年10月推出的《附加监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差异化监管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确立了附加资本监管标准,不同组别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对号入座”,并匹配相应的附加资本要求。同时,《附加监管规定》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提出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与《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

  此外,《附加监管规定》特别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建立银行资本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这是非常重要的。所谓“内在约束机制”,就是要在做好补充资本的同时,充分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有多少资本,做多大业务,不能轻易突破资本要求,盲目扩表。

  《中国银行保险报》:《附加监管规定》落地,后续将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带来哪些影响?

  赵锡军:首先,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在综合考虑《附加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业务发展战略,不能无限制扩张资产负债。其次,银行要约束自身风险,特别重视表外业务、交易性业务、结构复杂的中间业务等的风险积聚,对一些结构特别复杂、链条特别长的业务“做减法”,降低风险传播、扩散的危害。最后,商业银行需要重视资本补充,控制好杠杆率,保持充分的流动性。

  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就像“血与肉”,两者不能各自独立运行。但经济发展和金融的资源配置也要相匹配,不能让金融机构承担过高的风险。如果一味用债务杠杆来支撑经济发展,可能会出现泡沫并引发更大的危机。目前,实体经济的发展已从原来的追求高增长率、规模扩张,转向追求高质量发展和创新、竞争力的提升。金融也要转型,不能一味靠扩大贷款规模、扩大银行资产负债表来支持经济增长,而要为高质量发展与技术创新精准匹配资源。

(责任编辑:王晓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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