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保监局关于新疆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新银保监复〔2021〕335号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新银发〔2021〕18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开办外汇业务,业务范围包括:

(一)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二)国际结算;

(三)同业外汇拆借;

(四)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五)外汇借款;

(六)外汇担保;

(七)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

(八)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

二、你行应持本批复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购买外汇资本金并确定结算代理行,向我局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正式开办外汇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外汇业务开办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期间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三、你行应不断完善与自身外汇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新疆银保监局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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