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季民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季民山

单位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报统计数据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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