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晔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晔宇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员工异常行为监督和排查不到位的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2年高管任职资格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包头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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