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包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名称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大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被挪用、超权限审批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包头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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