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大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被挪用、超权限审批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包头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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