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银保监复〔2022〕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你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关于核准陈文静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邯报〔2021〕14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关于核准孙晓华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邯报〔2021〕14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关于核准张玉叶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邯报〔2021〕14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关于核准张璐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邯报〔2021〕14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文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孙晓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峰峰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张玉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张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以上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邯郸银保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邯郸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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