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农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军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且部分消费贷款用于购房;未按规定对股东质押本行股权、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进行有效管理。 | ||
行政处罚依据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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