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乌鲁木齐农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

单位

名称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且部分消费贷款用于购房;未按规定对股东质押本行股权、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进行有效管理。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李悦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