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银保监分局关于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住所的批复

毕银保监复〔2022〕2号

毕银保监复〔2022〕2号

威宁县联社:

你社《威宁联社关于变更住所的请示》(威信联呈〔2022〕6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社住所由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广园路“奥体花园”A1区变更至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大洼塘社区凤山大道南侧。

二、你社应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至毕节银保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同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完成有关法定变更程序,并在变更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向毕节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三、你社应妥善做好变更住所前的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正常办公条件。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毕节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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