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同银保监罚决〔2022〕3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单位 |
个人姓名 |
翟辉 |
名称 |
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大勇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跨区域发放房地产社团贷款前未向监管部门报备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阳高联社罚款10万元;对翟辉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大同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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