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 |
姓名 |
杨韬 |
单位 |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原单位) | ||
单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对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贷前调查未尽职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吉林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18日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