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越 |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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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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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张越担任额敏联社友好路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不尽职,未检查出客户贷款资金被挪用,应负直接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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