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带来关于建议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的议案。据了解,近年来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适时推动修改《信托法》。针对修改《信托法》,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较为关注信托财产登记的完善以及税收等问题。
《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逾二十年。“作为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基础法律,《信托法》诞生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尚处空白、信托业亟待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信托业内人士表示,《信托法》的实施为信托关系的调整、信托行为的规范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建立健全我国信托制度、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人民群众对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长。”赖秀福两会期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之相比,《信托法》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属性未明确、信托受益权登记机制空白、营业信托有关规定有待细化等。
“本人比较关注信托财产登记的缺失、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关于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体现等问题。”对于修改《信托法》,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方面,因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而由于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等特点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另外,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实施,限制了财产信托业务的开展。
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称,其比较关注税收问题以及细化信托法中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信托法已经颁布多年,行业发展很快,受托规模已经很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法律问题,很多都是涉及界定受托人责任的问题,而这也是资管新规执行时代需要直面的问题。”
实际上,为充分评估修改《信托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信托部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了《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小组,以期为适时推动修改《信托法》奠定良好基础。
《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小组此前在《中国金融》发表的文章显示,总体上,社会各界在高度肯定《信托法》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目前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短板提出了建议,呼吁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工作,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具体建议为依托我国现有财产登记体系,完善信托财产登记;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合理界定信托财产登记效力;完善非交易性过户等配套制度;明确信托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贯彻功能监管理念,对信托业监管作制度性安排;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加强法律衔接等。
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备受市场关注。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日联合发布的《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突破“700单”大关、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其中2021年新设立慈善信托共计227单,财产规模达5.71亿元,较上年增加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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