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报道|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

2022-03-11 11:14:20 中国金融杂志 微信号 

文 | 《中国金融》记者 贾瑛瑛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具体指挥下,扎实推进制度建设补短板,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两会前夕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2021年重点领域风险持续得到控制,宏观杠杆率下降大约8个百分点,金融体系内的资产扩张恢复到较低水平。从2017年到2021年,五年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25万亿元,处置不良资产约12万亿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状况趋于改善,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势头得到根本扭转。坚决遏制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一批高风险企业和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置,防范外部风险冲击的韧性进一步提高。

在当前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的形势下,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仍然不容忽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就提升金融监管前瞻性有效性提出多方面建议。

尽快制定出台“金融稳定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表示,“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有利于处置风险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态化。他建议,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或者中央银行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强化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设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基金,为市场提供紧急的流动性支持。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风险处置规定进行整合,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早期干预、风险处置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

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股东监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建议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完善大股东监管制度。他提出,应明确大股东的认定标准,将控股股东和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规范大股东行为,从持股行为、公司治理行为、交易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定。强化大股东责任,明确大股东在信息报送、资本补充、配合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义务。适当扩充处罚情形,增设大股东罚则,提高违法成本,强化问责追责。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建议,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纳入金融监管,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事中和事后监管,确定股东资质条件、法定义务,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对股东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权力。同时,适当明确穿透监管原则,对可以实际支配、控制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