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日前,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这起执行案件和一场贷款保证合同引发的纠纷有关。这起纠纷发生的时间也颇为有趣,正是发生在冯庆利担任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行长期间。年初,冯庆利被通报曾为多家企业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近600万元。
作为贷款保证人,最悲催的事情莫过于替人代偿完逾期贷款后才发现,贷款合同竟然是“无效合同”,而代偿给银行的钱,最终也难以收回。
日前,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88349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企查查显示,这起执行案件,和一场贷款保证合同引发的纠纷有关,剧情堪称离奇。

与此同时,这起纠纷发生的时间也颇为有趣,正是发生在冯庆利担任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行长期间。
今年年初,冯庆利被通报曾为多家企业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近600万元。目前,冯庆利已落网并被“双开”。
01
事起一笔8万元的贷款
一切还要从一笔“不知名”的贷款说起。
据去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10日,罗某和鞍山银行道西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向该行借款8万元,为期两年。

鞍山市铁西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下称:铁西担保中心)为罗某的这笔贷款作担保并签订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11月17日,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向“罗某”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了这笔贷款。
然而,两年时间很快过去,当这笔贷款到期后,罗某却并没有偿还。
这笔贷款的保证合同中约定,铁西担保中心为罗某的这笔8万元个人贷款提供本金100%的保证担保。
于是,在贷款逾期未还后,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向铁西担保中心发出代偿说明,要求清偿罗某所欠的贷款本息共计81767.35元。
同日,铁西担保中心替罗某向鞍山银行道西支行代偿了这笔钱。
02
合同中签名手印是假的
作为贷款保证人,代偿的钱当然不是白给的。
事后,铁西担保中心向罗某追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偿还代偿的本息。法院立案并对此进行了审理。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审理过程中,罗某不承认其向鞍山银行道西支行申请过这笔贷款,并提出对贷款合同中的签名、手印进行鉴定。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贷款合同中的“罗某”的签名和手印,的确不是出自罗某本人所为。
也就是说,罗某的确没有向鞍山银行道西支行申请过这笔8万元的贷款。
那么,贷款究竟是何人借用“罗某”名义申请?银行对贷款的审查又是如何做到过审的?这些细节不得而知。
不过,得知事情真相的铁西担保中心,随后便撤回了对罗某的追偿诉讼。
铁西担保中心不仅没能成功收回这笔钱,为此倒多花了一笔“冤枉钱”——向罗某追偿的诉讼费、鉴定费共计4622.09元。
03
担保人要求“退钱”
撤回对罗某的诉讼后,铁西担保中心转而将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返还其当初替罗某代偿的81767.35元及利息,同时赔偿之前因追偿所花的“冤枉钱”——诉讼费、鉴定费4622.09元。
值得一提的是,当初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和铁西担保中心签订的关于这笔贷款的保证合同第八条规定:鞍山银行道西支行为铁西担保中心提供所掌握的借款人的有关资料。
也就是说,在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过程中,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还负有为铁西担保中心提供借款人罗某有关资料的义务。
谁能想到,在贷款逾期,担保生效并履行完毕后,竟才发现申请贷款资料中的借款人罗某的签名和手印都是假的。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针对罗某8万元的这笔个人贷款合同,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还曾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退一步讲,如果银行觉得这份贷款合同涉嫌诈骗,是否也意味着变相承认贷款合同不成立?故才以“合同诈骗”进行报案。
如果贷款合同不成立,为贷款而签订的担保保证合同又是否成立呢?
不过在庭审中,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辩称,铁西担保中心应该承担这笔贷款的保证责任。原因是保证合同约定铁西担保中心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还称,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都是铁西担保中心向鞍山银行道西支行提供材料。其放款也是打入借款人罗某开立的银行卡中,故借款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成立。
随后,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又进一步表示其已报案,希望法官将卷宗移送至经侦大队。

04
法院判银行“退钱”
对于因这笔贷款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纠纷的主合同是罗某和鞍山银行道西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而经鉴定,贷款合同中的罗某签名和手印均不是罗某本人所为。同时,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又以“合同诈骗”为由报案,故法院称“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既然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担保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返还。
法院进一步指出,另依据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负有向铁西担保中心提供所掌握的借款人的有关资料的义务,由于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在和罗某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无效,因此应赔偿由此给铁西担保中心造成的损失——铁西担保中心所要求的利息和向罗某行使追偿权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铁西担保中心81767.35元及相应利息,并给付铁西担保中心因追偿而发生的损失4622.09元。
案件受理费1960元,也由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负担。
05
已被执行四次 前支行长受贿近600万
判决生效后,由于鞍山银行道西支行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各项款项,故有了文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
事实上,这已不是鞍山银行道西支行今年第一次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算上因这起保证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的记录,鞍山银行道西支行年内已被法院先后四次列为被执行人。合计被执行总金额约为63.15万元。

频繁遭法院强制执行的背后,是鞍山银行道西支行此前有一位“受贿”的支行长。
今年1月份,鞍山市纪委监委发布一则通报显示,鞍山银行国际业务部原总经理冯庆利存在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贷款提供帮助的问题。
2007年4月至2019年10月,冯庆利在任鞍山银行长甸支行、千山支行、道西支行行长期间,违规为多家企业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94余万元。
同时,冯庆利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早在2020年10月,冯庆利就已被“双开”。

从时间点来看,冯庆利在落网之前,担任的正是鞍山银行道西支行的行长。
企查查显示,冯庆利担任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行长的时间段为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2月10日。目前,鞍山银行道西支行的行长已变更为李世汉。

可以看到,上述签名和手印均非本人所为的“罗某的8万元贷款”案件,正是发生在冯庆利担任鞍山银行道西支行行长期间。
06
年报至今难产 不良率又上升
资料显示,鞍山银行成立于1998年,是辽宁省的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前身为鞍山城市合作银行。2019年末时,该行下设20家一级支行,87家二级支行和2家异地分行;拥有在职员工合计2518人。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第一个季度都快要结束,但鞍山银行的2020年年报却仍未公布,而2021年各季度的经营数据也未曾披露。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鞍山银行总资产为1236亿元。2020年前9个月的营收为5.29亿元,净利润为1.13亿元,两项数据的同比降幅分别超过三成和六成。
资产质量方面,鞍山银行早在2018年末时的不良贷款率曾高达13.25%。至2019年末,这一数字才降至2.72%。
到了2020年9月末,该行不良贷款率虽未披露,但其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为44.25亿元,约占同期总资产的3.6%。
由此,该行2020年9月末的不良贷款率将高于3.6%,可见不良贷款率相比上一年末再次出现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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