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保监复〔2022〕58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分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分行关于桂林市临桂支行开业的请示》(北部湾银行桂林报〔2022〕1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支行开业,机构简称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市临桂支行,营业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23号西城新天地1#2#3#幢1层127-128号商铺。
二、该支行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由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直接管理,属于经营型支行,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该支行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五、你分行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向桂林银保监分局申领金融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该支行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并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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