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2〕228号
广元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关于变更股权的请示》(广发村银发〔2022〕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行的5100万股权,占你行全部股权的63.75%。
二、你行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三、你行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广元银保监分局。
四、你行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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